办理事项

申请杭州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资助

办理依据

《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

《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杭科计[2003]167号 杭财企一[2003]1028号

申报条件

1、项目承担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会计核算。

2、项目必须在杭州市实施,由杭州市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并已签订技术合同;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人才、开发、管理等保障条件,且企业出资部分已落实。申报项目在申报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30%以上。

3、项目应具有先进性,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申报材料

1、《杭州市产学研合作资助项目申请表》;

2、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和有关凭证复印件及其它有关材料。

资助标准

1、杭州市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将根据项目性质、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效益,通过专家评审并确定一、二、三等,分别按企业对本项目投入资金的20%、15%、10%进行资助,单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项目,且经费资助超过30万元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2、对经市科技局认定的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杭州共建的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申报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每个项目的资助额为企业投入资金的三分之一,单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

3、市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办理程序

1、申报项目单位备齐所有材料,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批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3、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初定资助项目,并由市成果转化办公室立项。

职能处室

杭州市科技局高新处

   

杭州市惠兴路2号杭州科技大厦7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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