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资助
事项内容: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专项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如下:
1、可供开放使用的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通用研发技术平台、共享数据库和专用实验仪器设备等公用设施建设项目费用的资助;
2、孵化器及孵化企业使用杭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实验设施、科技中介服务、文献资料等科技资源有关费用的资助;
3、国家、省对孵化器资助项目要求地方资金的配套;
4、推进全市孵化器工作开展有关费用的资助。
二、专项资金资助条件
1、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孵化器应具备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2、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方案可行、内容翔实,并具备预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3、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必须自筹资金落实,原则上项目自筹经费占计划总经费的2/3以上。
三、专项资金资助方式
1、根据专项资金资助申请项目的情况和该孵化器建设发展的能力确定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计划总经费的1/3,单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2、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应按不低于市专项资金资助额度1/3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3、孵化器及孵化企业使用杭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有关科技资源费用的资助,由各孵化器按年度汇总,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批准,按总使用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四、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1、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审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的审批程序。
2、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市孵化器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市孵化器资金专项资助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说明书;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书复印件;
——上年度孵化器财务报表;
——其他有关要求的材料。
3、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报的材料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责任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咨询评审。
5、根据咨询评审结果,市科技局有关处室联审后初定资助项目,交市科技局局务会议讨论审定,批准立项。
责任单位: 杭州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地址: 杭州市惠兴路2号杭州科技大厦714室、712室
联系电话: 87060184、87060744
联系人: 章正平
责任单位电话: 8706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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