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冒充专利行为查处

 

 

事项内容:   

一、假冒、冒充专利行为所指行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

    (一)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程序

  1、立案。举报人举报、有关部门移送或流通领域监督检查获得的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立案后15日内调查取证。

  3、告知。取证后确属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15日内向当事人发处罚前告知书。

  4、当事人申辩。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罚前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陈述申辩意见。处罚数额在3万元(含)以上,可以在收到处罚前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会。

  5、作出处罚或撤案决定。经知识产权局领导审批作出决定后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案卷归档。

 

责任处室:杭州市知识产权局

    址:杭州市惠兴路2

联系电话:87086572   87061034

人: 沈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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