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政策调研

龚勤 吴其川 金琦(杭州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孵化器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指导,因而要建设一个专业性程度较高的生物医药孵化器,必须先对政府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了如指掌。我们精选了与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相关的38篇政策文件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政策支持的大环境

(一)国家、省、市、区的有关扶持政策

近年来,国家科技部出台了多部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包括2000年4月发布的《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1年制定和发布的《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五”期间发展纲要》和《关于“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意见》,指出了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推进措施;2002年6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确立了孵化器的法律地位;200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对进一步提升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提出具体的意见。

浙江省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政策主要包括浙科发政[2003]41、42号文,即《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和《浙江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资金使用办法》,经认定的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同时符合42号文件规定的孵化器入孵企业还可以享受省孵化器建设资金的无偿扶持。

杭州市关于企业孵化器的优惠政策较多,包括2001年的杭政9号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考核实施细则》等,其他孵化器及入孵企业通过争取能享受的政策有《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10余个。

2003年12月,杭州市委市政府又发布了[2003]21号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快“一号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其中专门就鼓励相关政府和社会力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做出了具体的安排,其中包括2004年至2006年,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扶持孵化器建设。

(二)可争取享受的政策要点

孵化器可以享受的政策要点包括:

  经认定的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u        经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申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资助。

  孵化器当年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收益和孵化企业所交税款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全额返回孵化器,用于改善其孵化条件。

 专业孵化器建设项目和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高水平开发平台建设项目,可以获得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的资助。

标准是:重点项目资助资金额不超过项目资金总概算的20%,一般项目不超过12%。孵化器入孵企业可以享受的政策要点包括:

  对符合《浙江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资金使用办法》(浙科发高[2003]42号)规定条件的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入驻孵化企业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项目,经评审可得到省孵化器建设资金无偿扶持。

  入孵企业可以争取杭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的资助。

  入孵企业可以争取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的资助。

  入孵企业可以争取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的资助:如对入孵企业开发的医药新产品项目,已获得国家生产批文并在杭州市内产业化,给予项目主要研究开发人员一定的奖励,其中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创新治疗药物奖励30万元;国外已有同类药物上市,企业通过结构修饰或工艺创新并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治疗药物奖励10万元;其他新药开发项目(包括国内首家上市的仿制治疗药物和医疗器械)奖励1-5万元。

  争取纳入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获得支持。重点项目原则上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其中软科学项目在10万元以上);一般项目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在5万元以上(其中软科学项目在2-5万元)

二、具体政策条件

(一)在杭州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条件和优惠措施

⒈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申请条件:a.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b.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科技人员或具有科技创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的占70%以上;

c.具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场所,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建筑面积占2/3以上,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和设备;

d.具有完善的孵化培育科技企业的管理制度、服务内容和明确的企业入驻条件和毕业标准,在孵科技企业数在10家以上。

受理部门:市科技局

享受待遇:孵化器当年高新技术成果的转让收益和孵化企业所交税款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全额返回孵化器,用于改善其孵化条件。

政策出处:a.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b.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考核实施细则

⒉浙江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

⑴申请条件:a.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企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b.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c.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
d.当地政府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出台有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了孵化器种子资金;
e.综合性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建筑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f.对入驻孵化企业的年服务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年总收入的50%以上;综合性孵化器内已入驻的孵化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已入驻孵化企业达15家以上。

受理部门:省科技厅。

享受待遇:享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符合《浙江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资金使用办法》规定条件,入驻孵化企业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项目,经评审可得到省孵化器建设资金无偿扶持。

政策出处: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 

⑵申请条件:a.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

b.综合性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c.综合性农业孵化器,其核心区为5000亩,示范区不少于2 万亩,辐射区不少于8万亩;专业农业孵化器,其核心区为1000亩,示范区不少于3000亩,辐射区不少于1万亩;龙头企业农业孵化器,其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带动农户不少于1万户(或带动基地不少于2万亩)。

受理部门:省科技厅。

享受待遇:浙江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资金。

政策出处:浙江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资金使用办法。 

⒊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 

资助对象:专业孵化器建设和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高水平开发平台建设项目。

受理部门:市经委。

资助标准:重点项目资助资金额不超过项目资金总概算的20%,一般项目不超过12%。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项目,其资助资金额度和方式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政策出处: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鼓励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⒈高新技术企业

⑴认定条件:a.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b.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10%以上

c.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d.企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的总和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销售利税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e.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年技术开发费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3%;其中,开发生产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的高新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

f.“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g.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受理部门:市科技局(区外),市高新产业开发区(区内)。

享受优惠:a.杭州高新区内经认定的高新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缴管理费3年。新办的高新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还50%;高新技术老企业,自认定年度起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还50%;

b.区外高新企业从认定年度起,新办高新企业头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回,后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回50%;高新技术老企业以认定时上一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半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新办高新企业处理。

政策出处:a.浙江省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

b.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⑵申请条件:经认定的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产品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新企业,经市专项研究同意。

受理部门:市科技局(区外),市高新产业开发区(区内)。

享受待遇:a.杭州高新区内新办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回;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回50%。老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头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回,后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回50%;

b.区外新办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回;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回50%。老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头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回,后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回50%。

政策出处:a.浙江省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b.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⒉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请条件:a.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b.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c.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

d.“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受理部门:各级科技行政部门。

享受待遇:到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进行难题招标和网上签约,对其已在网上签约的项目,优先给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参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政策出处: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⒊高新技术成果(项目)

⑴申请条件: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

受理部门:市财政局。

享受待遇:在实施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对成果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前三年可提取15%-20%,后三年可提取7%-10%作为回报;如该成果属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前三年可提取25%-35%,后三年可提取15%-25%作为回报。

政策出处: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⑵申请条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

受理部门:市财政局。

享受待遇:a.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水、气增容费;

b.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纳税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2年,给予减半扶持。

政策出处: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⑶申请条件: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受理部门:市财政局。

享受待遇:认定之日起5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纳税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3年,给予减半扶持。

政策出处: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⒋在孵企业

⑴申请条件:对经批准的软件及生物工程孵化企业

受理部门:市级创业服务中心

享受待遇:免费提供一年50-1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

政策出处:关于贯彻杭政[2000]1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申请条件:孵化企业

受理部门:市科技局

享受待遇:a.科技项目可优先列入我市各项科技计划和享受专项资助,择优推荐列入省或国家的各项科技计划;

b.从被批准之日起,按年度考核成绩由所在孵化器给予奖励

政策出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各类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

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

申请条件:我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创业服务中心内的孵化企业。

受理部门:市科技局。

享受待遇: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

政策出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⒉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

申请条件:a.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b.每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列支额(不包括提取的技术开发费)不低于销售总额的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c.新办(三年内注册、登记)企业的新上项目,对一个企业原则上支持一个项目;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杭州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的成熟性的项目;

d.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e.申报项目实际投资应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申报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总投资额的50%以上。

受理部门:市科技局

享受待遇:种子资金

政策出处: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

“新药港”建设奖励资金

申请条件:全市企业开发的医药新产品项目,已获得国家生产批文并在杭州市内实现产业化

受理部门:市经委

享受待遇:给予项目主要研究开发人员一定的奖励,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创新治疗药物奖励10-20万元,国内首家上市的仿制治疗药物奖励5-10万元,其他医药新产品开发项目视具体情况奖励1-5万元。

政策出处: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资助对象:医药行业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资助内容:与产业化相衔接的项目研究开发阶段,兼顾重大医药新产品的前期开发和重点医药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受理部门:市经委

资助标准:a. 医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重点项目资助资金额不超过项目资金总概算的30%,一般项目不超过15%。

b.医药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每年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结算资助差额,同一项目结算资助差额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重点项目资助资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一般项目不超过6%。

政策出处: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申请要求:a.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属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b.符合优化支持鼓励的产、学、研的联合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c.项目所在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数不低于30%,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d.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的服务业务。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受理部门:市科技局

享受待遇: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政策出处:关于颁布“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⒌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申请条件:

a.属杭州市重点支持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及其产业领域,完成后能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

b.本地区支柱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完成后能带动一批相关企业发展的项目;

c.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后能提高行业层次、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d.符合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完成后能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可申报一般项目。

受理部门:市科技局

享受待遇:重点项目原则上市科技经费资助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其中软科学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项目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在5万元以上(其中软科学项目在2-5万元)

政策出处: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关于投资招商、技术引进和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⒈人才引进

硕士以上学位及拥有发明专利科技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博士及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直系亲属户口,受理科技人员户口迁杭申请时一同受理,随到随迁。

⑵凡应聘来杭承担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改项目、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和开发的短期回国人员聘用单位提供一次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其在国内费用(工作津贴,食、宿、交通、研究费用)由聘用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解决。在聘任期内有重大贡献的,工资待遇可参照外国专家标准发给,并应给予奖励,应聘时间超过半年的可带配偶。

外籍留学人才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常住或定居的,包括其配偶、子女,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给予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发给有效期1至5年,每次停留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短期在浙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在华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可发给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管理类或理工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高级技术职称,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两年以上企业经营主要领导岗位任职经历,或年龄在55周岁以下获得省级以上优秀企业家称号者办理入户手续,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中硕士以上(含硕士)学历人员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企业家称号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免收城建增容费。

获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杭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可获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

⒉投资招商

外地来杭州市区的个体经营者,凡连续两年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超过8万元(含8万元)的业主本人可办理入户手续。

外地投资者在杭新办企业,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项目的其注册资金中外地投资者出资部分,每100万元,1名本企业专职人员的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注册资金中外地投资者出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在杭州市区投资兴办在杭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属于鼓励类项目的企业,投资额每 50万元,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兴办在杭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属于允许类项目的企业,投资额每100万元,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充许1名专职管理人员进抗,企业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外地大中型企业将总部(包括决策中心、决算中心在内的总部和区域性

总部)迁入杭州市区或来杭设立生产基地、营销中心、科研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迁杭的企业总部可将10名专职人员〔凡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人员不占用该指标(下同)〕的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户口不占以上指标。

来杭设立科研中心、信息中心,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可将6名专职人员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设立营销中心,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可将5名专职人员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其中1名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户口不占以上指标。

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自注册登记时起,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第二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两年由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指地方收入留成部分,下同);第三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八年由企业缴纳所得税的50%,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开发和生产经营。

来杭建立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的,经市政府批准,其研发基地、技术中心所需土地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级差地租部分)适当返还给企业。

投资医药制造业,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500

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第二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两年由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八年由企业缴纳所得税的50%。

外商来杭投资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独资和实际投资额在150万美元以上(含150万美元)的合资、合作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额度不超过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

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安排资金予以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50%。

允许投资者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其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允许投资者采取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其年租金标准可享受城区科技经济园的优惠政策。

⑺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

获得留学国国籍或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可按最低标准执行,并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杭创业的,出资最低1000美金。

⒊其他

⑴本市企业新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人员,其在杭购买自用住房的支出,一次性支付的,可从本人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以列收列支的方式予以返还。

来杭投资企业在杭州市区购买商品房的每购买100平方米商品房,可为其一名管理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本市蓝本户口。

⑶外地来杭企业的职工子女,取得杭州市区户口或出具正在申报办理落户手续的证明接纳其子女转入相应的学校就读或借读。

以上优惠政策出处:关于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办外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杭发展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关于引进外地优秀人才和吸引外地投资者来杭人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颁布“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州市引进出国留学人员若干意见;关于贯彻杭政[2000]1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