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我市农业产业化问题的思考 毛伟志
洪明 陈江明(民建杭州市委会) “农业产业化”概念的最早提出,只有40多年的历史。它已被世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是一国农业走向现代化的成功之路。我国引入农业产业化概念只是近十年的事。所谓农业产业化,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依靠科技进步和龙头企业带动,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公司、农户和基地相结合的农村经济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根据杭州的实际,我市的农业产业化以发展都市农业为核心,依托城市在资本、信息、人才、技术等方面的集聚优势,以农业产业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为动力,以企业化管理为手段,建立农业与其他产业日益融合,具有经济、生态、文化多种功能的现代农业系统。最近,作者通过对市内临安、富阳、桐庐、建德、淳安等县(市)和广州、深圳等地的调研,既看到了近年来我市农业产业化业已取得的长足进步,同时也对我市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了较理性的认识。 一、我市农业产业化存在的问题 ⒈市场体系建设薄弱,农产品交易市场不成熟。一些县(市)如桐庐、临安等地缺乏大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为数众多的小型市场的辐射和流通能力很弱;除花木、草莓等有成熟的流通市场外,其他农产品如竹笋、芦笋等缺乏成熟的专业市场。临安的竹笋大部分是靠成百上千的贩销个体户外销的。 市场体系建设的薄弱导致了以下问题: ⑴市场信息不灵,农户生产有较大的盲目性,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⑵产品难以上档次。千家万户的个体生产加上成百上千的个体销售,特色农产品在质量和包装上难以提高和统一,在对外宣传上也难以一致;品牌建设更谈不上。恶性竞争、自毁品牌的行为常在发生:建德的“千岛银针”茶叶,有许多以假乱真的名字,如“千岛银珍”等;桐庐县的蜂业,各家自打品牌,至少有8个之多。 ⑶农产品难以进入现代化的流通渠道。超市作为现代化的商业新业态,将来农产品要进入市场,只有进超市;龙头企业的产品也只有进入超市,企业才能生存。但现状是:真正通过超市销售的农产品只有少部分,大部分还是靠个体户的贩销。随着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日益增强,个体贩销的做法将难以持久。 ⒉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推进农业产业化,说到底是推动农民进市场,现代化的农民是市场上的农民,而农民的组织化、集约化是进入市场的前提。各县(市)虽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进展缓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专业合作组织数量少,联系农户的比例低。据统计,迄今为止,我市共有相当规模的专业合作组织185家,带动农户18.87万户,仅占农户总数的15.5%。 ⑵现有的专业合作社、协会等组织,多为松散型,与农户的联结度不高,难以适应生产销售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 ⑶同行业的专业合作社之间为抢夺原料而恶性竞争,客观上不利于农户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在桐庐县,仅蜂业合作社就有8个之多,有些农户不止参加一个专业合作社,人为地造成了矛盾。 ⑷缺乏农户利益共同体性质的协会组织。专业合作社大多是由龙头企业发起成立的,在操作上是以企业利益为中心,难以代表广大农户。各县(市)虽也有少量的农业协会,但由于组织的不健全,难以组织农户采取集体行动,难以发挥农户与市场的中介作用。 ⑸缺少跨地区的产业协作组织。在面向国际市场时,同类产品之间低价竞争;不能合力规避和应对绿色壁垒等市场风险。 ⑹龙头企业对农户的带动作用有限。出于追求经济利润等方面的考虑,许多较大规模加工型龙头企业的生产原料大部分来自市外、省外;有些养殖型龙头企业对本地农户的带动作用很弱。 ⒊龙头企业规模小,发展阻力大。龙头企业带动作为农业产业化的途径之一,在开拓市场、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户增收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从我市实际来看,各地即使不将龙头企业带动视作农业产业化的唯一途径,也视之为最重要的途径;但是我市龙头企业的培育和发展还不尽如人意。目前,我市有农产品加工企业1626家,其中年销售额超亿元的仅有23家;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弱。龙头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还深受生产要素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金融制约。龙头企业普遍遭遇资金压力:在农产品收购季节,资金缺口很大;扩大再生产,资金筹措无门。与工业企业相比,农业企业固定资产量少,可抵押的资产也少,且抵押率低,所以向银行、信用社获取贷款的难度更大。各县(市)虽都有农业担保机构,但不能发挥实际作用。 ⑵电力制约。去年以来,我市电力供应严重不足,农村拉闸限电甚于城市。龙头企业为之苦不堪言。与工业企业相比,农业龙头企业的特殊性在于:原料采购有季节性,一旦错过农产品收获季节,龙头企业只能做无米之炊。限电严重影响了龙头企业的加工能力,冷藏保鲜更是受到影响。现实已经证明:限电不但影响了龙头企业的效益,而且也已成为农民增收的制约因素。 ⑶土地制约。农村土地虽为集体所有,但受承包法的保护,农户拥有土地使用权。这使得龙头企业难以获取扩大生产中所需的土地资源。 ⑷人才制约。龙头企业大多在农村,专业技术人才不愿意去,即使去了,也会因生活条件、职业前景、职称评定等原因,很难留住。人才的缺乏制约了企业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的若干思考 ⒈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市场带动型也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一个有效途径。山东寿光的农产品交易市场对推进山东省农业产业化作用甚巨。总的来说,我市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不甚完善,市场对农业产业化的推动作用还不强,成百上千贩销个体户的作用只是市场带动的雏形。广州、深圳等地都将培育市场体系作为重点,对龙头企业的培育也重点扶持商贸企业。深圳市最大的一家农业龙头企业即是农产品批发公司,它已在河南、江苏、上海等地收购了多家批发市场,初步建立了全国性农产品流通网络。而我市虽有为数不少的农业龙头企业,但大多是加工型的,商贸型的较少,较大规模的没有。所以,我市一方面应加大培育、完善市场体系的力度,对现有的交易市场要进行升级改造,引进外资办市场,增强市场对产业化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要重点扶持商贸型龙头企业的发展。 ⒉农产品进超市问题。农产品进超市是必然趋势,我市推进“农改超”工作正基于此,但工作难度很大。现在的问题是,绝大部分农产品因无力承受高昂的超市进入成本而不能进入超市销售。我市的一家龙头企业打算在上海农工商超市销售4个品种的产品,被对方索要100万元进场费。如此高的费用,即使有实力的龙头企业也会望而却步;何况实力弱小的企业和成千上万的个体农户。化解这一问题的出路或许要靠功能强劲的农业协会组织或实力强大的农工商联合体。 ⒊如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集约化程度。我市大部分地区地势崎岖,农业生产难以适用农场式的大规模机械化作业,一家一户式分散作业仍将是主要的生产方式。这客观上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带来了困难。当前我市农民的组织方式主要是专业合作社。与农业协会相比,专业合作社的组成和操作较为容易,但缺陷也较明显,它无力承担组织全体农户的重任。所以若要切实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近期之策可以是对现有的专业合作社进行组织机制上的改组、完善和功能上的提升,变松散型为紧密型,使其真正成为农民闯市场、增收入的凭借。最近,余杭区瓶窑镇在区农业、林水、科技等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对原先的松散型的早竹笋协会进行了改组,新成立了类似于股份制企业的早竹笋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由当地7名有实力的种植、加工、营销大户组成,吸收一般社员62人,辐射全镇4000多户笋农。这种做法值得推广。 远期之策应该是组织农业协会。从日本农业产业化的成功做法可见,在东方传统的小农社会中,通过组织农业协会并提升其职能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一条可行之路。 日本在以小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下顺利实现了农业产业化,“农业协同组织(农协)”起到了重要作用。日本于战后颁布的《农协法》规定,农协以“提高农业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实现国民经济的发展”为目的,是法制化的由农民自主的合作组织,并规定农协所从事的各项事业应“最大限度地为组员做贡献,不以营利为目的”。日本农协是农民意志的统一体,代表着农民的利益,其职能主要有生产指导、共同销售、共同采购、信用合作和共济服务5项。当然我国国情有别于日本,但日本农协的组织形式很值得借鉴。在国内也不乏成功的类似于农协的组织。四川省个别地区组织村级农协的做法即是一个成功的范例。他们依托村级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组成专业性农协,初步起到了生产指导和共同销售的作用。对我市而言,这也是值得努力的一个方向。 ⒋破解农业龙头企业带动作用的瓶颈问题。龙头企业在起步阶段,基本上在当地收购生产原料。随着企业力量的增强,开始在当地自建原料基地和与农户签订购销合同。这时企业的带动力达到了最高点。之后企业出于降低生产成本、扩大生产的考虑,往往不愿在当地扩大基地、加大采购量,而是到省外开辟原料基地。它们在当地的龙头带动作用都遭遇了瓶颈。这就是龙头企业带动力不强、与农户的联结度不高的原因所在。要突破这个瓶颈,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企业有经营自主权,而且也不能单纯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来搞保护主义。政府可做的大概只能以龙头企业联系农户的数量和对农户增收的贡献为维度,给予其不同力度的扶持、激励政策,使其觉得扩大在当地的辐射力在经济上是合算的。 ⒌妥善化解龙头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民营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问题,农业龙头企业当然不会例外。问题是金融部门不能以对工业企业的融资条件要求来对待农业龙头企业。银行应该与时俱进地对龙头企业推行适用的金融产品。比如以品牌作担保,提高其资产的抵押率;在农产品收获季节推出应急性的短期贷款;农业贷款要做到专款专用;农村信用社要真正地为“三农”服务等。政府部门要科学使用扶贫基金,可从中切出一块,用作龙头企业的有偿扶持资金。龙头企业自身也应改革,如进行股份制改造、吸引外资等。 ⒍探索龙头企业工序外包的可行性。所谓工序外包,是指龙头企业将操作技术不高的生产工序(一般是初道工序)委托给有能力的农户或加工点。后者将初级制成品全部卖给龙头企业,赚取加工费。在实际操作中,有的龙头企业还为加工点提供加工设备,后者自主收购原料,按照统一的工艺要求进行粗加工。这样等于在大的龙头企业下面培育了一些小龙头。这种做法值得推广。其可取之处在于:增强了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增加了受委托农户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还缓解了龙头企业的资金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