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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我市市属独立科研院所发展的对策建议 杭州市市属科研院所共有17家,其中8家为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9家为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近年来,为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科研院所改革的精神,已分类进行改革。然而市属科研院所总体力量薄弱,规模较小,在全市科技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显示度不够的矛盾依然突出,与杭州市“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的要求相距甚远,亟待加强。 一、存在问题 (一)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存在的问题 ⒈服务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宽,科技显示度不够 以2002年为例,我市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对外科技服务中科技成果的示范性推广投入工作量最多,占总工作量的30.19%;科技培训工作其次,占总工作量的26.42%。两者相加占全市工作量的比例已近60%。全市公益类科研院所科技服务领域有待拓宽。 市属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参与全市重大科技工程和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较少,力量和作用比较薄弱,显示度不够,尚需加强。 ⒉机构规模偏小,科技投入不足,影响发展 将杭州植物园排除在外的全市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平均每个机构从业人员不足40人,科技活动人员不足30人,规模偏小。整体的科研实力不强,在国内同行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很少,与承担重大社会公益研究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 政府科技经费投入创新不够 。2003年,科技活动人员超过30人且课题经费超过50万元的科研院所只有2家,尚不足1/3。 ⒊科技人员收入低,优秀人才引进困难 科技进步,人才是关键。而当前突出的问题是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收入与其他领域同等水平人员收入有较大的差距,分配激励机制还不完善不健全,公益类科研院所对人才的吸引力低,优秀人才更是难以引进。 ⒋政策不明确,增加了改革难度,尚存在一些漏洞 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在科研体制改革中有两个参照文件,即杭政(2000)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杭政(2001)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这两个文件政策上有所不同,对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时具体参照哪一个无明确规定,导致实施的混乱。同时,部分科研院所原编制较多,缩减编制不能达到改革的效果。 (二)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存在的问题 ⒈科技实力不强,优势不明显,缺乏竞争力 杭州市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的规模较小,有几个所只有十几人,百人以上的所只有2家。同时,发展水平偏低,缺乏竞争力,容易被淘汰出局,有的科研院所已放弃了科研开发、咨询服务这一块阵地,依靠其他业务来求发展。 全市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总量不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只有2家,总计10项。除杭州市化工研究所拥有造纸化学品、石油加工用助剂和高分子材料用抗静电剂等精细化工等优势技术和9项专利,以及个别研究所有1、2项省级优秀产品外,总体差距甚大,缺乏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的主导产品,不利于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⒉科研项目减少,科研资金不足 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的科研项目在减少,从1999年到2003年减少一半以上;科研经费也在减少,从1999年到2002年下降45%。虽然2003年科研经费有所回升,但还未能维持同等水平。政府对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的科研经费支持所占的比重从39%到24%。而同期,据科技部对319家转制科研院所的调查反映,这些机构从2000年到2001年的政府科研经费增长16.2%。与之相比,我市对开发类科研院所的支持应该加强。 科研院所以科技开发为主,融资渠道狭窄,融资环境欠佳,科技产业化的资金短缺。 ⒊转制后的遗留问题 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在转制时,增加了一批提前退休人员,形成了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各半的局面。在全市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工作完成之前,对转制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是个负担,比新成立的企业更为困难。全市完成转制任务的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中原无正常事业费的单位,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仍未到位。同时,医保政策也未妥善解决。按杭政[2000]9号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无科学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的,按市政府《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7号)等文件规定解决,致使这部分职工只能享受企业医疗保险,与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可保持离退休人员的事业待遇有出入。
新建的管理渠道没有理顺,不利于高级人才的培养。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在转制后,按属地原则管理,有的被落实到街道,无法享受杭州市有关的政策待遇,这对人才密集型的科研院所来说,不利于持续发展。 ⒋承担行业技术服务弱化 从1999年至2003年全市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增加有限,从553万元到578万元,所占总收入的比例从15%降至8%。而经营收入从1086万元上升到6462万元,所占总收入的比例从29%到88%,上升幅度很大。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改制后重视经济效益无可非议,但是作为科研机构弱化对本行业共性技术的服务功效,忽视了科研和技术的发展,这与改革初衷背道而驰。 二、市属科研院所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思路与建议 (一)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 ⑴市属独立科研院所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还是已改制成企业继续保留科研院所名称的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都应视作杭州市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加以重视,尤其要发挥科研院所在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的骨干示范作用,并继续支持其发展。同时,市属科研院所也是引进吸纳高级人才的重要载体,是培育科技人才的摇篮,对促进杭州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⑵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调整市属科研院所的科研方向,拓展公共服务的领域,明确科研院所的定位。根据杭州市科技发展的需要,创建新的科研院所,架构区域创新的知识生产新体系。 ⑶加强资源集成和科技投入,培育大院大所,提高市属科研院所的整体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使市属科研院所成为引进和吸纳高级人才的重要平台和载体。 ⑷以人为本,创新体制,深化改革,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推行课题负责制,改革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⑸对已经改制的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继续采取“扶上马,送一程”的办法,加以扶持,继续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二)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⑴对现有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的改革思路,按照上述重点领域,可采用杭州市农科院组建的模式合并组建,也可以扶持有条件的单位做大作强。同时要抓大放小,分流一部分目前不从事公益性科研工作的单位、部门或人员。 ⑵按照发展需要新组建的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可采用政府拨款,社会招标来建设;也可以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功能转换,然后做大做强。根据发展需要新组建的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可通过引进和产学研合作的途径来建设,也可采用政府财政拨启动资金,通过招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来建设。 ⑶加快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的内部改革和机制转换,通过实行课题负责制、改革分配制度、建立理事会等办法来深化改革,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积极深化科研院所的分配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政府主导下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起符合科研院所各自特点、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如纯公益性科研院所,其收入分配可按“基本保障部分”和“激励搞活部分”相结合办法进行管理;未实行部门预算的准公益性科研院所可采用“内部岗位津贴制”、“内部岗位工资制”、“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特殊岗位工资制”等形式,创新分配激励制度。 ⑷选择有条件的已转制的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扶持建设一批公共技术平台,继续履行和发挥科研院所的功能和作用。 (三)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为适应杭州市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要求,并根据市属科研院所的现状,确定市属科研院所发展与建设的重点领域是: ——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根据杭州市公共科技发展的需要,拟在农业科研与推广、环境保护与检测、信息研究与服务,公共卫生安全,城市建设与防灾抗灾等领域,建设科研院所和公共技术平台。 ——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根据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拟在信息设备和软件产业、数字电视、3G通信、机电一体化、精细化工等领域,设立科研院所和公共技术平台。 (四)深化改革的对策措施 ⒈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 ⑴明确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的定位,加大支持力度,建设公益类科研新体系 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要明确发展方向,分离公益类服务和非公益类服务,对于符合国家科技部和浙江省对社会公益类研究工作的分类和定位标准,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科研院所定为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一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不能得到相应补偿的机构和活动,如为全社会提供数据、信息、设施、减灾、成果推广等服务;如农业科研院所中从事种质资源、遗传规律、病虫害灾变规律、综合培育、环境资源和农业高技术基础研究的机构;二是文献馆藏、资源保藏;三是依法授权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质量检验、监测、监测、计量及其他具有公平、公正业务的机构。对于根据标准认定的社会公益类机构要明确发展方向,进行分流调整,转变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同时,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逐年增大投入,扶持这些市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发展,做大做强,建设符合杭州发展需要的社会公益类科研体系。 ⑵增强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的公益性服务能力,创新机制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 加强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的能力建设,在科研条件建设、优秀人才引进和学科带头人建设等方面,加大专项支持力度。同时建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拓展服务功能,增强公益性服务的能力。 公益性科研院所要不断创新,特别是管理机制的要有新思路、新举措,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使公益类科研院所发展焕发活力。一是成立理事会。成立杭州市科研院所发展理事会,由财政局、科技局、农业局等主管部门组成,对公益类科研院所的发展提出目标和计划,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估,财政局根据这个报告安排资金。同时,鼓励各公益类科研院所成立理事会,加强内部管理;二是建立健全对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的考核制度。从出成果、提高研究能力和水平、以及对社会发展贡献等方面进行考核;三是建立激励机制。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要建立健全各项激励机制,内部拉开分配档次。有科研任务的科研人员除原工资之外,在确保科研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允许其收入再列入科研成本;四是引入课题制。对于承接的研究课题,分为列入政府计划的纵向课题,以及为企业、社会服务的横向课题,单位提取部分管理费后的经费归课题组支配。 ⒉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 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继续支持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的发展 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理顺机制、创新机制,增强科研实力,更好地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首先要明确改制的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仍然是杭州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要继续支持其发展。原来用于科研院所的专项资金继续适用于改制之后的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并在适当的时候扩大适用范围。继续加大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的投入,提供低息贷款,继续支持转制类科研院所的开发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强化项目经费支持力度,提升转制类科研院所的开发研究实力和持续创新的能力。 同时,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的激励分配制度应不断的创新和完善,鼓励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认真贯彻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形式,创新激励分配制度。 ⑵支持科研院所发挥基础和平台优势,建设行业公共技术平台 杭州市属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成立时间较长,在化工、机械等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和技术、资料积累丰富,这是改制科研院所的优势和财富,应该继续发挥这些优势为社会服务。科技局和财政局,应该有意识的扶持改制科研院所发挥其行业基础和科研、人才、信息积累的优势,建设行业的公共技术平台,为杭州产业和企业发展服务。 ⑶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改制科研院所发展壮大 政策扶持是市属科研院所转企改制后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按杭政(2000)9号文件规定,市属科研院所转企改制的过度期从改制企业工商登记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但配套政策的第一条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截止期为2003年年底。依据政策时效的一致性原则,同时依据浙政(2000)1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至2005年底。2006年后,应继续延长转制类科研院所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扶持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⑷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原有正常事业费的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已发放到位,但其他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仍无着落,需有关部门的关心加以解决。还有医疗保障问题,按杭政办[2002]17号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科研院所转企改制时,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从净资产中提留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该文件解决了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医疗保障的问题。但此文件仅适用于该文件下发时尚未批复改制的科研院所,对在此文件下发之前已批复转制的科研院所的离退休人员的提留问题未明确,需与该文件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衔接。另外,在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规定出台前,科研院所的离退休人员仍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在这一阶段,也应提供相关优惠企业管理的优惠政策。 同时,要积极加强杭州市科研院所所长协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加强对改制后的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的信息服务,改善其实行属地管理之后出现的政策、信息、通知不能及时下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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