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

 

杭政办 [2006]24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 “ 天堂硅谷 ” 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 [2006]11 号)精神,推进我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科技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平台的定位和建设重点
(一)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通过有效优化和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的平台,是为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载体。
(二)平台主要依托在杭具备丰富优质的科技基础条件、较强的科研开发与服务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重点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联合组建。
   (三)重点建设公共科技基础平台、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⒈公共科技基础平台。整合、优化现有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科技信息、质量检测、知识产权和标准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资源,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充分利用国外和国家、省科技资源,建设具有公益性、基础性的公共科技基础平台。
   ⒉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以及区域块状经济中选择建设一批专业(行业)平台,开展从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到产业孵化一系列科技创新活动,为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增强区域创新能力服务。
   二、平台基本条件
   (四)申报建设的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⒈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本领域中小企业、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可统筹使用的仪器设备总价值一般不少于 500 万元。
   ⒉拥有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少于 30 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平台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⒊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量大面广的服务对象,具备集聚创新资源、组织科技攻关、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成果转化、开展人才培养等基本功能。
   ⒋能充分利用原有科技资源,整合本行业相关重点科技机构资源;合作单位间具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和业绩,能团结协作、共建共享。
   ⒌能够提供平台建设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日常运行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三、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
   (五)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平台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等进行论证咨询。
   (六)平台建设采用边建设、边服务的运行方式。平台一般都应当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并采用理事会、股份制、会员制等形式,建立有效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七)平台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场所向社会开放,并通过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公共科技服务获取收益,实现自我良性运行。凡市财政资金资助购买、单位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科研设备,应当纳入公共科技基础平台。
   (八)加强对平台的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对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将平台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作为考核其运行绩效的重要指标。
   四、平台的扶持政策
   (九)建设期内对平台的补助、建设完成后对服务绩效好的平台的奖励资金以及对平台开展服务活动的补助等在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列支,纳入杭州市公共财政科技资源统筹管理范围。具体补助、奖励的形式:
   ⒈对建设期内的平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采用分期补助方式,根据平台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情况以及实际投入情况确定分期补助金额。公共科技基础平台以财政投入为主;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平台建设单位自筹为主,补助总额度为平台建设期内实际投入的 20% ~ 30%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⒉对投入运行的平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对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绩效考核优秀的平台予以奖励。
   ⒊对平台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开展服务活动所增加的费用,据其绩效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平台建设中新购置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 30 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 30 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十一)鼓励支持平台承担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进一步完善其服务功能,提高其服务能力。优先推荐运行绩效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平台列入省、国家平台建设计划。
   五、附则
   (十二)原有政策文件与此相抵触的,以此件为准。
   (十三)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