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 市财政局

关于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地方配套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地方配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地方配套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计委杭州市财政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加快实施以“两港三区”为重点的“一号工程”,鼓励企业加大对高技术产业的投入,大力推进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努力构筑“天堂硅谷”,实现“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的目标,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从2002年起,市财政每年筹资1500万元,作为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地方配套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

  二、资金用途:

  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地方配套专项资金的用途为:

  1、“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中市级项目的匹配资助;

  2、“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中未列入“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验收合格项目的资助。

  三、资助标准:

  1、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匹配额度原则上为:国家级项目,地方匹配额度与省匹配额度相等;省级项目,地方匹配额度为省级资助标准的50%

  2、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额度为项目实际总投资的15‰,单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5万元。

  市属企业的项目资助(含匹配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不含与省财政直接结算的区、县()〕的项目资助(含匹配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资助项目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及有关高技术产业化公告。

  2、项目的前期科技成果在本技术领域或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包括技术鉴定、成果证书、专利等)的,予以优先考虑。

  3、项目建设对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有一定的规模、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4、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5、项目实施单位每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列支额(不包括提取的技术开发费)不低于销售总额的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

  五、审理程序:

  1、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由区、县()计经(计划)局、财政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申报,无主管部门企业直接向市计划部门申报;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从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优先遴选,按要求组织上报。

  2、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编制《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由同级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和当地银行签署意见;各区、县()计划部门于每年831日前将资料汇总上报市计委。

  3、市计委、市财政局对各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确定资助额度。

  4、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准备验收资料,提出验收申请,并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验收。

  六、资助方式及财务管理:

  1、资助方式为无偿拨款。

  2、由市职能部门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资金。

  3、对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财政部门应在国家、省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将项目配套资金划拨到项目实施单位;对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财政部门先预拨项目计划资助资金的80%,待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再行结算,多退少补。

  4、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待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七、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需向市计委、市财政局递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结束后,必须提交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工作总结、项目技术总结、产品应用报告、经济社会效益预测分析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八、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挪用,将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