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办法(试行)

 

市委办发[2006]76 

200672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有效缓解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的住房困难,不断优化人才环境,构筑人才高地,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的申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把贡献大小作为决定解决住房问题先后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2006年市本级提供400套住房;2007年开始,市本级每年提供不少于200套,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每年再各提供约25套住房,通盘用于解决市区有突出贡献人才的住房问题。每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最小的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若干年后,房源安排可根据实际需求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实施,并分两级负责: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事局、市建委负责市级层面的组织、协调、评定和房源统筹等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农办、市旅委分别建立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的申购受理、审核和评选工作。市发改委同时负责上述系统外市有关单位的申购受理、审核和评选工作。

第五条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的申购,由各区委人才办或有关部门负责汇总、初审后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分类别对口划归市相应系统的申购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和评选。

 第二章  申购条件

 第六条  申购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者,其单位隶属关系应在杭州市,或税收在杭州属地征收且每年递增上缴财政,并持有市区非农常住居民户口;现属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申购标准下限;在本市工作3年(含3年)以上,或引进到本市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定5年(含5年)以上聘用服务合同。

第七条  申购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者,应该是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荣获省部级(含)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的,在同等贡献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章  方法程序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购房者填写《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贡献等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准同意后,按系统报送到相应市直部门的住房申购工作领导小组(各城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的先报区委人才办或有关部门)。各住房申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对照申购条件,认真进行审核,并将经过审核确认的本系统申请购房人员数量及相关业绩贡献等证明材料送市委人才办。

第九条  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进行第一轮评选。与会专家按专业系统分成若干个专家小组,分别对本系统人选,根据贡献大小,按一定比例推荐候选人员。在此基础上,全体专家对各小组推荐的候选人员进行集体评比,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进入下一轮评选的人员。专家评审会议可以请各住房申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参加评选。参加专家评审会议的专家人选,在杭州市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第十条  各住房申购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召开评选会议。依照申购条件,对本系统进入第二轮的申请购房者进行分析比较,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推荐,按一定比例评选出进入下一轮的推荐人员。

第十一条  召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各住房申购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的人选进行酝酿讨论和比较平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人选。会议可以请各住房申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人选,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四章  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申购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一般为100平方米,其中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有关规定,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的突出贡献者,申购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按该文件执行。建筑面积核定范围包括,在本市区或原户籍所在地已享受的福利性实物分房建筑面积。申购标准内的面积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申购标准的面积按市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格购买。

第十四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实行有房换购和无房购买。凡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批地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廉租房和租赁公房等),在购买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时必须交旧房。“交旧换新”的相关政策,按照我市解决房改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采取“交旧换新”方式购买有突出贡献人才

住房的,产权性质为房改房,上市交易参照房改房政策执行;无房购买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的,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事局、市建委统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开始试行。

第十八条  市各系统的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