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杭科策[2001]158号 2001年6月19日)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 6号)精神,现就来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注册登记
1、凡来杭创办企业,创办人可凭有效证明,直接到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或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来杭创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的,可直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2、到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办企业的,创办人可直接到各开发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到各城区科技经济园创办企业的,由城区科技经济园管委会按审批权限自行审批。经批准入园的企业注册登记,由城区科技经济园所属区的工商分局按照“一门受理、代办审核、窗口发照”的程序统一办理。
进入杭州高新创业服务中心及分中心进行创业的,可委托服务中心及分中心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3、在杭注册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额分别为2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元人民币。
4、科技人员新办企业,创办人首期只需缴验注册资本现金出资部分的50%,余额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
5、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办有公司(企业)的华侨华裔、中国留学生,带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在杭创业,经市外经贸委批准,可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资最低为1000美元。
6、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在注册登记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在验资证明中附有下列文件:
①成果评估报告或协议作价书。出资方中有一方是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必须有成果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书;
②出资各方共同签署的“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协议书”;
③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比例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还应有市及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证明。
二、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1、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①企业从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为主,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20%,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0%;
③企业年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总额的50%;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④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年技术开发费应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
⑤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照章纳税,安全生产,“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⑥企业在杭登记注册,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
2、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应提交《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有关材料:
①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②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等的鉴定(验收)证书、技术标准、测试(质检)报告等;
③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和本单位技术开发费使用证明;
④本单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⑤有效的本单位上年度和上月份财务报表;
⑥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中,《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需一式10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
3、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①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技评估机构评估、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②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每季分批审定的办法。
③申报企业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批准成立之前,申报企业的评估,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
④申报企业应填报《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经纳税地财政、税务部门签章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科技行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送市科技行政部门。
⑤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同时,市科技行政部门还将组织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必要的抽查,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进行复核。
⑥在审核、抽查或复核合格后,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发文公告,授予《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三、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送审
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申请材料,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20号)规定执行。
2、申请与送审程序
①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初审、上报送审方式。
②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或直接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③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认定申请并独立初审、上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④申请认定的企业的评估,按浙政办发[2001]20号规定进行。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1、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经认定的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管理权限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季报制度。在每季度次月中旬之前,企业应将其生产、经营情况报市科技行政部门。
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须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告,对其中需保留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要重新申请认定。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歇业等,应报认定部门备案。
4、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
五、其他
1、本实施意见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2、本实施意见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