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行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杭科高[2005]12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建设水平,发挥技术创新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规范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行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认定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组建中心,为本区域内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创新与服务平台和基本技术支撑。
第三条 中心的创建和运营主体:
(一)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所在地政府认可的行业科技开发和服务机构;
(二)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龙头企业与行业协会、商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检测机构合作共建的行业科技开发和服务机构;
(三)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所在地政府认可,承担行业科技开发和服务机构职责,作为中心依托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
(四)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所在地政府认可,承担行业科技开发和服务机构职责,作为中心依托单位的龙头企业。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面向行业的关键、共性、配套技术的攻关和推广;引进行业先进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创新和应用;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提升;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产品检测等科技服务。
(二)收集和调研与本行业相关的技术、标准等信息,制定本行业产业发展规划。
(三)组织行业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同行业建立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四)组织行业企业落实知识产权制度,协调研发成果的共享,开展人才交流、技术培训。
第五条 中心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杭州市科技局组织对中心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 中心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中心所在地原则上应是杭州市重点培育的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含块状经济),行业特色明显,产业相对集聚,符合杭州市先进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
(二)中心应是具有独立组织科研开发和科技服务能力的实体或组织,运行主体明确,权责清晰。
(三)中心应具有固定运营场所,具备面向行业技术开发、推广所需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四)中心应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技术队伍,熟悉本行业产品研制、开发、生产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具有技术研究开发和行业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五)中心应有明确的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 理办法,科技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中心建设和运营经费(含中心自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市科技引导资金)有专门的使用管理办法。能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持续运营。
(六)中心所在城镇领导重视中心创建工作,能为中心建设和运营提供良好的人才引进、技术开发、成果推广、信息咨询等环境条件。所在地科技局将中心建设纳入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内容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条 中心认定程序:
(一)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二)中心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制。符合本办法中心认定条件的,可由创建主体填写《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行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及可行性方案,经所在地科技局推荐,向杭州市科技局申请认定。(申请书格式及材料要求见附件)
(三)认定工作采用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按照认定条件的要求予以考察、论证和综合评选,按好中选优原则予以认定。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中心的措施:
(一)中心通过认定后,由杭州市科技局授予“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行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
(二)对中心建设与运营自筹经费落实,且所在区县(市)科技局及主管部门配套支持经费到位的,杭州市科技局安排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引导资金。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中心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购置必要的专用仪器设备、开展技术攻关、技术服务等行业性技术创新活动。每个经认定的中心将针对其服务功能给予额度不等、总额不大于50万元的引导性资助,三年滚动,分期拨付。中心自筹资金、中心所在地区、县(市)科技局及主管部门地方配套资金分别不低于市科技引导资金。
(三)在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对中心申报的科技项目在杭州市科技计划中给予优先支持。
(四)对于成效突出的中心,杭州市科技局推荐申报“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第九条 杭州市科技局对经认定的中心实施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自认定起三年内按合同进行验收。每年年末,各中心应向杭州市科技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项目执行反馈意见等材料。
杭州市科技局将对中心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鼓励,对未按合同要求开展相应工作或名不符实的将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未见成效的,停止各项资助,并撤消其相应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