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考核办法(试行)
杭科合[2006]1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平台的考核工作,根据《关于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4号)、《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估是平台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平台建设、运行、服务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平台更好地为杭州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提供高质量的各类技术服务,推动平台实现良性运行发展。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考核结果是市科技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杭州市科技局是平台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平台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具体考核工作由市科技局有关职能处室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主要职责是:拟定考核方案和细则,组织专家考核评估,提交考核报告。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于第四季度实施。各平台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格式上报考核材料,接受考核评估组的实地考察和项目专项审计。平台单位必须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内容由目标完成情况、建设运行情况两部分组成。目标完成情况是指平台年度合同各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建设运行情况包括项目经费投入支出情况、平台建设运行效果、管理水平以及前景评估等方面。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考核办法下发年度考核通知,由局职能处室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考核。
第八条 平台承担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撰写自查总结,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平台各承担单位审查核实后上报。
第九条 市科技局职能处室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平台送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确认符合要求后,根据考核对象组织由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的评估组,对平台进行考核评估。在评估组集体评议和各专家独立打分的基础上,市科技局职能处室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综合各专家意见,对考核对象作出考核结论。平台考核结果分成“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提交的考核报告,进行审议,最终审定考核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与当年平台补助经费直接挂钩。市科技局将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平台支持力度。对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的平台,依据平台相关管理办法确定补助经费并予拨付;对连续三年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平台予以一定的经费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平台,暂停拨付当年平台补助经费,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限,如整改后仍无法达到预期合同要求,按平台管理办法予以调整或撤销,不再予以经费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参与考核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地行使职责和权利,根据考核对象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充分发表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 考核实行回避制度。与考核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考核评估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