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杭科农[2006]222

 

为引导我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在杭州市科技计划中设立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为确保合理、有效地使用和管理该项目,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

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资金每年在杭州市科技经费中安排。杭州市卫生局及相关单位予以配套。

二、专项资金申请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杭州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国家、省、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

三、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1、结合各重点学科的科研优势和社会需求,针对本学科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以临床应用为目标,有明确攻关方向的课题;

2、围绕本学科临床急需的应用及开发性研究的课题;

3、课题组负责人具有领导课题组开展工作的能力,课题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时间保证;

4、对经市卫生局考核优秀的重点专科专病所在科室的科研项目,重点专科专病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主持的科研项目,与国内外医学院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合作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推荐。

四、项目立项程序

1、按《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的立项程序安排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专项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应填写《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连同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经市卫生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审机构对受理项目进行评审。

4、根据评审结果,经行政决策确定资助项目。

五、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市科技局根据《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2、凡申报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专项科研项目,市卫生局以市科技局项目经费的50%配套,市级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自筹经费不低于申报经费的50%;区、县(市)医疗卫生单位及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申报重点专科专病专项科研项目,其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不低于申报经费的100%

3、各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项目科研经费(含配套)仅限于科研使用,并对每个项目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项目验收或结题后结余经费原渠道、原比例收回。

六、项目的监理和考核、验收

1、按《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对列入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的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并采取定期检查和实地查看等形式实施监管。

2、列为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专项的项目,市卫生局在每年9月底前将项目进度情况、各专科专病科研工作绩效评价上报市科技局;项目完成后按合同书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卫生局对项目组织验收。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1)计划执行和目标完成情况;

    2)科研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及其对本学科的发展和促进业务水平提高的情况;

    3)经费投入、配套及使用情况;

    4)单位内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5)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6)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人才引进培育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3、项目实际运作结果与合同书约定出入较大或到期不提供绩效报告、不及时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所在专科专病一年内取消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对自筹经费不到位,项目经费不单独核算的承担单位,取消该单位申报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专项资格一年。

七、本办法于20071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科农[2004]92号、杭卫发[2004]261号)废止。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