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杭科计[2003]1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级财政拨款支持的科技项目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主要包括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标标准、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科技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确定。

第三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为招标人。招标人可以与杭州市其他部门,区、县(市)以上各级科技行政部门,企业共同出资,联合对科技项目进行招标。

第五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第六条 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可以采取分段招标。

第七条 科技项目的招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和性质;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目标;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五)获取投标人资格审定表的时间和地点;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七)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投标人资格审定表。投标人资格审定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单位名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

(二)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姓名、职称及研究方向;

(三)投标人参与过的投标项目及中标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四)投标人已完成的科技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

(五)投标人的资信及自有资金情况;

(六)联合投标的单位。

投标人应当提供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招标人根据投标人资格审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如果通过资格审理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项目名称;

(三)项目主要内容、主要目标;

(四)项目评价标准及方法;

(五)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六)进度、时间要求;

(七)财政拨款、企业出资的支付方式;

(八)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二)成果所有权的归属、成果转化和转让方式。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再次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五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作为科技项目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三)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家。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公告或邀请书所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三)资信和业绩情况良好;

(四)从事过的科技项目没有不良的记录和违约情况;

(五)招标人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意向书,获取投标人资格审定表,按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资格审查的按规定购买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概况;

(三)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四)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五)计划进度;

(六)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七)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八)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

1、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

2、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

3、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

4、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

5、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等。

(九)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十)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内容。

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直接管理、联系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招标项目的研究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相应能力。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各方拟承担的分工与风险责任、经济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与归属问题以及若中标后资助经费下达何方等,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开启并退还。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送达招标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开标时,可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或由招标人的监察部门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技术目标及其它主要内容;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不良,应宣布此次开标无效,并进行调查,确定再次开标时间。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受聘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选定。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四)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或远高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

(五)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无联合协议书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推荐满足综合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五)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科技项目一般确定一个中标人,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个以上的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再延长5天。

第三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招标结果应作为签订书面合同的主要依据之一,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不得泄露标底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的有关情况;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推荐建议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纠纷,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请示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起诉。

第四十条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中标项目应列入市级科技计划,按照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对招标项目经费应当保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进行经费决算。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严格依合同及投标文件上的各项条款如期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应当保证中标项目依投标文件所提出的研究开发计划进度实施,保证中标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要成员的稳定,落实中标项目实施所需要的有关各项条件。

如属中标人故意或管理失职,造成中标项目无法顺利完成的,招标人将撤消该项目,追回项目资助经费,并予以通报。同时,对中标人此后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停止受理三年。

第四十四条 实施中标项目的职务技术成果权益的享有按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1个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