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科技项目
杭州市地方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划管理办法
杭科计[2003]1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杭州市的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省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地方科技经费匹配计划是杭州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杭州市科技局负责匹配资金项目的经费预算、审批以及监督验收。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省科技项目可申请杭州市地方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划:
(一)通过杭州市科技局向国家科技部、浙江省科技厅申报并获国家、省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计划、农业成果转化资金计划以及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浙江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等,并要求市财政给予配套;
(二)该项目对杭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杭州科技创新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
(三)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杭州市(国家、省属单位除外)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第四条 杭州市地方财政科技经费对国家、省科技项目匹配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国拨、省拨经费的1/3。承担单位为市属单位的,由市科技局与承担单位协商解决;承担单位为区、县(市)属单位的,由市科技局与所在地的区、县(市)财政科技经费各解决50%。
具体匹配资金待国家、省立项后,视国家、省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国家、省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确定匹配比例。
第五条 市科技经费3年内已资助过和拟资助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当已安排的市科技经费超过需要匹配的科技经费时,市科技经费不再资助;当安排的市科技经费少于需要匹配的科技经费时,可以追加市科技匹配经费,但追加的匹配经费和该项目原有的市科技经费之和不超过该项目要求的地方匹配经费的额度。
第六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根据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申请时间与批准程序
第七条 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需杭州市地方财政科技经费匹配的,须提交《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地方财政科技经费承诺匹配审批表》和申报材料,经有关处室初审、计划财务处审核、局领导确定后,向国家、省承诺匹配。
第八条 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地方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划于每年10月进行预算,对上一年度9月底至当年9月底到款的国家、省科技项目进行汇总,由计划财务处提出下一年度匹配经费预算总额,经局务会议研究后确定。
第九条 每年10月份根据最后确定的预算,由各有关处室根据要求提出每个项目的具体匹配金额, 经计财处综合平衡后,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每年9月底前,申请单位须向杭州市科技局计划财务处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地方财政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申请表》;
(二)国家、省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批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的复印件。子课题承担单位或合作参与单位,接受总项目承担单位的拨款,应要求总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三)项目拨款通知书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对获杭州市地方财政经费匹配的国家、省科技项目列入杭州市科技计划,并按有关办法进行管理。杭州市科技局不再另行签项目合同,以国家有关部门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十二条 匹配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财务规章制度,经费专款专用。当匹配项目本身已被国家、省有关部门调整或撤消时,匹配经费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需在向国家、省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提交一份报杭州市科技局备案。项目验收与国家、省科技项目资助部门同步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1个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