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

 

(浙委[200121号 200196日)

 

  为深入贯彻全国农业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实施国家《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加强科技创新,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促进我省实现农业发展的新跨越,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
  (一)农业科技机构实行分类改革,增强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

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农业科技机构,如从事种子种苗(畜禽)、蔬菜、花卉、饲料、农药、农产品加工等,应逐步转变为科技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有条件的也可以与相关企业联合,实行科研、生产一体化。农业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包括院所下属所、室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按浙政[200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服务类农业科技机构,也要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从事非公益性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农业科技机构,可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也可转为中介组织。基础性、公益性为主的农业科技机构,经认定后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既有一定面向市场能力又承担社会公益服务的社会公益类院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一所(院)两制,内部实行分类改革。

充分发挥部属科研院所在发展效益农业,加快浙江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国内各种社会力量依法在本省创办或以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创办各类农业科技机构,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开放、流动、竞争的运行机制

深化农业科研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科技人员岗位聘用制和全员合同制,按岗定酬,按绩取酬。农业科研院所、农业科技企业可自主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结构比例,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积极推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允许科技人员发挥专长,从事兼职工作。鼓励科技人员带项目、技术成果、专利技术,兴办各类农业科技企业和民营农业科研所,分配方式按照浙政[199817号文件执行。

(三)继续深化农业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加大主动设计力度,加强综合集成。继续组织实施农业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和星火计划,建立滚动立项机制,注重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产业化等计划项目的相互衔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制和科技项目评估制。改革经费使用方式,推行课题制。进一步完善科技进步统计监测体系,调整和完善农业科技进步统计指标。

改革成果奖励制度,调整奖励方向,主要奖励国际一流、国内首创、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改革和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方法,应用性研究成果要以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主要评价标准。重大农业技术推广成果视同科研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申报科技进步奖。涉农学会、协会等社会力量可设立相应的农业科技奖项。

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四)加强创新源头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加强科技攻关,在全局性、关键性技术攻关上取得突破,奠定农业技术跨越的基础。十五期间,重点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优质高效畜牧业、高效名特优水产业、林业特产、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农产品安全与标准化生产、农业科技可持续发展、农业新材料及农用工业和农业高科技园区等十大农业科技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科技厅另行制定。

加强对农业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调整、优化现有省级重点实验室,完善开放、竞争、合作的运行机制;大力支持在本省的国家、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增建安全农产品、水稻生物学、林业资源、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与利用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五)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和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大力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重点支持转制后的农业类科研院所发展成为农业高科技企业。积极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农业科技企业和科研所,使其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在安排科技计划项目和扶持资金时要对民营农业科技企业和科研所一视同仁,使它们平等地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

加快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建设,努力建成若干个国内一流、国际上有影响的农业高科技园区,使之成为农业科技企业的孵化园、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辐射流。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有条件的可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发展成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各级政府用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资金,要优先用于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六)加强农业科技对外合作与交流,重视农业技术引进和创新

坚持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积极组织国内外创新资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要向国内外开放,开展合作研究,加强人才、技术等多方面交流。政府有关部门和学会、协会要积极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到国外学习和培训。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业与国外合作建立农业科技机构,具备条件的,可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在浙设立分院(所)、科技机构及留学回国人员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当地政府要积极支持。

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农业技术引进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新品种、农业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创新。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力量投资农业技术引进工作,用于引进技术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

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技术引进工作的协调管理,建立引进项目登记备案和审核制度,提高农业技术引进效益。要充分发挥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在农业技术引进中的作用,重视吸收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参与重大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水平
  切实加强农村科技信息体系建设。加快浙江农村经济信息网、农技110”、浙江农村科技信息网三网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围绕发展效益农业和提升农村工业,建立一批区域性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提高服务水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建立适应效益农业发展的农业科技推广教育培训体系

(八)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效益农业发展要求的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加快改革现有县(市、区)、乡(镇)农技推广体制,大力发展按区域化布局、市场化运作的多元化农技推广服务组织,逐步建立起公益性的综合服务组织与市场化的专业服务组织相结合、多种所有制服务主体并存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要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区域特色经济明显的地区率先改革,把乡镇农(林、水、牧、渔)技站改建成与农业区域化布局和产业经营相适应的跨行政区域的专业性农技推广服务组织。

改革农技推广服务组织的运行机制。凡是能够面向市场的农技推广服务项目,都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并由市场化的农技推广服务实体来承担。对于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政府要继续给予支持。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民营科研院所、中介服务实体,可以受政府的有偿委托,承担公益性的农业科技服务。对种子种苗生产、供应等经营服务性职能,采取由农技人员领办、联合创办技术服务实体的方式来承担,也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