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我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参照科技部《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基地认定办法》,为加快推进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步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某一类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相对集中,企业相对集聚,产业已具一定规模且发展潜力大,通过培育扶持能成为对提升区域经济起重大作用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规模化生产的区域。     

第三条 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组成形式,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大、布局相对集中的企业群体。其中,组成基地的骨干企业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其余企业由基地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认定。

    第四条 申报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有一定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础。基地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并占整个基地年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基地企业群中,已形成若干产业、产品关联度较大的骨干企业,并有2家以上的企业已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或已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二)有一个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35年建设,基地预期的技工贸总收入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基地内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将有明显增强,能建成1-2家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并将建立起一个市场化运作的、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三)有一个良好的创新、创业政策环境。当地政府已制定落实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具体措施,并具有扶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地方政策,在人才、资金、土地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四)有一个精干、高效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当地的科技行政部门已被政府赋予基地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五)有完善的环境治理措施,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申报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承担过国家或地方级(含省级和市级)火炬计划项目,其主导产品符合所在基地的产业特色。

    

    (二)年销售收入达4000万元以上,其中50%以上为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     

    (三)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四)企业产权清晰,管理规范,有良好的运行机制。银行信誉好。     

    (五)企业有中、长期的产业和人才发展规划。      

    第六条 申报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程序为:     

    (一)由基地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XX XXX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申报表》(附件1)、《XX XXX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情况表》(附件2)、《XX XXX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附件3)及当地政府扶持基地的有关政策文件、基地的组织管理机构等材料,报送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     

(二)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在实地考察和组织专家评审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基地与骨干企业,授予“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及“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的证书及标牌。

    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均实行常年申报,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第七条 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基地;基地内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并可优先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火炬计划、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支持;基地内基础较好的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可优先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实行季报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月中之前,由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将基地的产业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省科技厅。同时抄报基地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

    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季报表由省科技厅统一制作。     

第九条 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考核一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省科技厅将提出警告,限期改进,再考核仍不合格者,收回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或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证书及标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