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
(浙科发政[2003]41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促进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对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一)申报认定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具备以下条件:
⒈ 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以转化农业科技成果,孵化农业科技企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⒉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创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领导班子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⒊ 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且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
⒋ 当地政府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出台有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了孵化器种子资金。
⒌ 综合性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建筑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⒍ 对入驻孵化企业的年服务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年总收入的50%以上。综合性孵化器内已入驻的孵化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已入驻孵化企业达15家以上。
⒎ 农业科技企业科技孵化器可以有三种创建形式:以农业高科技园区或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的综合性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其核心区面积不少于2000亩;以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基地为载体创建的专业孵化器,其核心面积不少于1000亩;以农业龙头企业为载体创建的孵化器,其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二)入驻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⒈ 应是在孵化器内入驻,并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时间不足3年的经济实体,注册资本一般在100万元以下。
⒉ 必须从事浙政办发[2001]20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⒊ 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⒋ 企业开发创新能力较强,且以自主开发为主;孵化项目技术水平较高,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二、认定程序
(一)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省科技厅认定并向社会公开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
(三)申请认定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⒈ 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附表1);
⒉ 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孵化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⒊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证明复印件;
⒋ 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⒌ 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
⒍ 入驻孵化企业汇总表(附表2),并包括:
⑴ 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驻孵化证明复印件;
⑵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证明复印件;
⑶ 企业员工名单、岗位以及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⒎ 当地政府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包括设立孵化器种子资金的有关文件依据。
(四)要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所在地的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
(五)省科技厅对初审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对有异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进行复核。
(六)在审核或复核的基础上,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三、监督管理
(一)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对已认定的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由所在地市科技局负责收回证书。
(二)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半年报制度。每年1月、7月15日之前,由所在地市科技局负责将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上报的上年度、本年度上半年运行情况核实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三)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的,由省科技厅取消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四、优惠政策
根据浙委[2002]11号文件的规定:
(一)经认定的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对符合《浙江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资金使用办法》(浙科发高[2003]42号)规定条件的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入驻孵化企业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项目,经评审可得到省孵化器建设资金无偿扶持。
五、其它
本实施意见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