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资金使用办法

 

(浙科发高[2003]42)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省级重点孵化器建设的意见,为规范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资金(以下简称省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

必须是经认定的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且具备;

()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

()综合性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综合性农业孵化器,其核心区为5000亩,示范区不少于2万亩,辐射区不少于8万亩;专业农业孵化器,其核心区为1000亩,示范区不少于3000亩,辐射区不少于1万亩;龙头企业农业孵化器,其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带动农户不少于1万户(或带动基地不少于2万亩)

二、省建设资金扶持范围、条件与方式

()省建设资金以种子资金的形式,主要扶持本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项目,属无偿拨款。

()申请省建设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知识产权明晰,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人才、管理等基本保障条件。

()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项目,省建设资金不予扶持。

()省建设资金根据申请项目的创新性,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申请企业的开发、经营能力确定扶持额度。一般为1015万元,且不超过该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1/2。同时,所在地应按不低于省建设资金扶持额度的50%比例给予配套扶持。

三、申报程序

()省建设资金扶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负责推荐、专家评估、省科技厅审定的基本程序。

()省建设资金扶持实行常年受理、全年分两批审定的办法。

()负责推荐的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向省科技厅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以对其资格进行备案:

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书;

孵化场地证明(房屋产权证及附图)

()经备案的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推荐其入孵企业省建设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省建设资金扶持申请汇总表;

申请企业的:

省建设资金扶持申请表

省建设资金扶持项目可行性报告;

有关省建设资金扶持项目知识产权、技术水平的证明或说明文件的复印件;

入驻孵化证明复印件;

上年度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复印件。

()所在地科技局对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的材料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同时送市科技局备案。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省建设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评估,提出专家评估意见。

()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经省科技厅审定,向被扶持的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下达扶持计划,并与之签订《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与受资助入孵企业的项目合同书由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负责与之签订。

四、监督管理

()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必须将省建设资金用于经批准的扶持项目,按计划及时将经费下拨到项目实施企业,不得挪作它用。

省建设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企业应对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受省科技厅委托,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负责扶持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验收工作。

省科技厅将不定期地组织对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省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在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对合同内全部扶持项目进行了验收的基础上,由省科技厅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对被扶持的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执行整个项目合同的结果进行验收。

()合同期执行内,所在地科技局应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对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汇总的扶持项目上年度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并负责上报省科技厅,同时送市科技局备案。

()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建设资金,或将建设资金挪作它用的,省科技厅将追回全部扶持的省建设资金,同时该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或项目实施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省建设资金。

五、附则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