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鉴定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科发成[2003]23l

 

省有关部门,各市科技局,有关高校,研究院所: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4年12月26国家科委令19),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鉴定管理,严格规范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程序,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科技成果鉴定的原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是一项重要的科技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二、科技成果鉴定的申请,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申请由项目完成单位提出:完整、真实填写《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必须明确填写鉴定成果的知识。产权情况和鉴定申请的理由。有两个以上完成单位的,应协商形成书面意见后:由省内第一完成单位盖印。申请时应按《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1995年12月13国家科委国科发成字[95]048号文发布)的规定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一份。

    三、把好科技成果鉴定资料的初审关。市科技局或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科技成果鉴定资料的初审: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统一、真实。属于科技计划项目的,要审查鉴定成果的名称与计划项目名称是否统一;所完成的主要技术指标与科技计划合同是否一致;审查项目的技术总结报告、试制工作报告等内容是否详实;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必须由法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检测单位出具,对产品尚无法定检测单位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凡申请鉴定的成果必须出具由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可的查新单位的科技查新报告,查新结论应明确无误。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初审部门要给予指导,尚不够鉴定条件的,不能报请省科技厅审核。

    省科技厅的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科技成果鉴定,项目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经审查已完成计划任务的由科技厅成果管理部门签发鉴定许可证。科技计划外项目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从严控制。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应鼓励通过市场等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对确需鉴定的少数重大科技成果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确需鉴定的成果或产品,经市科技局或省级有关部门初审后送科技厅成果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签发鉴定许可证。

    四、分级负责,切实做好科技成果鉴定主持工作。省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科技成果鉴定一般由省科技厅主持;科技计划一般项目科技成果的鉴定,经省科技厅审查同意,委托项目归口管理的市科技局或省有关部门主持鉴定;计划外项目科技成果,一般委托市科技局或省有关部门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必须认真履行主持鉴定工作的职责,负责鉴定工作的全过程,遵守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要及时处理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推逶和拖延。对鉴定过程处乏确实有困难的,应及时如实报告组织鉴定单位,一时难以解决的,应中止鉴定。

经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确定的鉴定委员会名单,主持鉴定单位不能言行更改。如需要更改的,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前向组织鉴定单位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对自行更改的,组织鉴定单位不予认可。

鉴定委员会形成的鉴定结论。主持鉴定单位应认真审核。鉴定证书的鉴定结论,项目简要说明和推广应用情况等填写要科学、真实。严禁虚假不实的内容,严禁商业用语、广告用语、排他性语句。鉴定结论不能超越鉴定的主要内容的范围。对查新,报告结论中出现的“一定特点”、“某些改进”、“有所创新”等不确定用词不得写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鉴定证书填写经审查准确无误后,加盖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和单位主管领导签名后,报组织鉴定单位审核。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盖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和单位主管领导签章。

    五、强化对科技成果鉴定的监督管理。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应实事求是、客观、科学、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并取消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原省科委曾授予有关部门组织鉴定权,由于机构改革和职能变动,情况发生变化,省科技厅将重新授予有关部门组织鉴定权。授予组织鉴定权的部门要及时上报组织鉴定工作情况,省科技厅将例行检查。

各市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工作,应在其内部搞好归口管理,落实责任,建立科技档案,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工作。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