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

 

浙科发高〔20052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八八战略”,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推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1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从事国家科技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

(二)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三)企业的负责人应是重视科技创新,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企业直接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和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六)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其中,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占企业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七)企业“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常年受理,分批审核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条  两个密集型企业的认定采用中介机构评估、省科技厅审定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向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提出评估委托(不得同时委托2家或2家以上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支付),签订委托合同,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数据。

(二)评估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全面评估后,向申请企业出具《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评估意见书》,并同时送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经评估的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所申报的材料,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对其完整型和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四)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初审情况进行审定,同时在省科技信息网上公示征询异议,并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异议复核。

(五)在审定和复核合格的基础上,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申请企业“两个密集型企业”称号。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两个密集型企业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如高新技术产品属于国家规定需要生产许可证的,须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的学历复印件

6.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7.企业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环保检测报告复印件

8.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凭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申请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两年对已认定的两个密集型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认定。

第九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浙江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