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浙江省欠发达乡镇科技特派员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6]66号
二0 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科技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欠发达乡镇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完善《浙江省欠发达乡镇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5]81号)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欠发达乡镇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5]81号)第七条中的财政拨款方式改为: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科技特派员科技扶贫开发项目专项资金后,应尽快将项目资金拨入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办公室(科技局),由乡镇科技特派员本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直接到市、县(市、区)科技局报帐。
二、重申科技特派员为科技扶贫开发项目具体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的各项支出必须由科技特派员本人在报销凭证上签字,经当地科技局经办人审核、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予以报销。
三、科技特派员科技扶贫开发项目资金要按照省批复的项目实施内容使用,不得用于机构和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得用于各种招待费、慰问费;不得用于通信费补贴、通讯设备购置: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交通费及其它支出。
四、各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从中提取工作管理经费,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