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行政事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
省科技厅[2002]20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行政事务的委托行为,保护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行政事务委托是指委托人将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的事务必须是技术性较强的或面向公众服务且工作量较大的、非行政权力性的、可量化考核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科技行政事务委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科技行政效率;
(二)按照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确定受托人;
(三)委托人与受托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处理委托事务,签订相应协议,明确权利和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是浙江省科技厅,受托人是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
第六条 科技行政事务委托试行的主要内容和范围是:
(一)技术性较强的事务性工作,包括科技政务信息网、项目库、专家库的技术管理,重大科技活动的录像、拍摄及编辑,科技项目查新等;
(二)面向公众服务且工作量较大的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招标书的编写,投标人的接待咨询,开标评标会的组织,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统计报表的分发和接收,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初步分析等;
(三)其他适宜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 科技事务委托要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委托的事务及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评价方式、费用等。
第八条 确定受托人的方式,可通过委托人与科技中介机构自愿协商确定,也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确定。面向公众服务的委托事务应当在浙江省科技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受托人应当是在浙江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的法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从事委托事务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三)具有从事委托事务相关的物质条件。
第十条 事务委托程序:
(一)确定适合委托的事务,并说明理由。
(二)确定事务委托的具体要求,包括委托事务内容、工作质量、评价指标和方式、委托事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三)确定事务委托方式。
对于一次性委托的事务,以上步骤由相关处室提出初步意见,经综合计划处、条件财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厅长审定。
对于需要较长时期委托的事务,以上步骤由相关处室提出初步意见,送综合计划处、条件财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厅务会审定。
(四)由相关处室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经综合计划处审核后,报分管厅长审定。合同年限为一年。
(五)由相关处室对委托事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六)按合同约定的程序支付委托事务费用。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承办委托的事务,并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委托人的行政权力进行营利活动,影响委托人的声誉;受托人不守信用的,委托人可中止合同。
第十二条 委托人不得转让委托科技行政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承办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书面报告事务办理的结果。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事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完成后进行评价并写出评价意见,作为下年度决定委托依据。
有以下情形者,不宜再作为受托人:
(一)委托事务评价不合格的;
(二)以委托人名义从事委托事务之外的工作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经评价受托人完成合同规定任务且质量较好的,按合同支付费用;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按合同约定酌减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委托事务经费的支付渠道,受托人为省科技经费部门预算单位(省属科研院所)的,列入下年度科研院所科技公共服务专项计划及预算;其他受托人的委托事务经费由厅机关工作经费列支。
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主要开支范围:
(一)承办委托事务人员的劳务报酬;
(二)承办委托事务所必须的材料、资料、会务费用。
第十五条 委托人提供履行委托事务的财产仍归委托人所有,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